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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光电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01-29    浏览次数: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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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为:马鞍山市光电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MAANSHAN OPTOELECTRON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MO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马鞍山市光电产业协会是由马鞍山地区从事光电光伏研究、开发、制造、测试、应用及其相关业务领域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并组织起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开拓马鞍山市光电光伏市场;促成协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与信息互通;并能够及时反映产业意见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协助政府招商引资,建立优良的马鞍山对外交流的平台;加速光电光伏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保护协会成员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繁荣进步。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马鞍山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与行业业务均接受马鞍山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是马鞍山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二) 开展成果中介转让服务;
  (三) 组织各种层次的人才培训和进修;
  (四) 在政府委托下,开展光电光伏企业认定、产品评测和登记,行业标准制订等工作;
  (五) 积极组织光电光伏行业的展览、展示活动;
  (六) 努力开拓渠道,为会员单位融资提供服务;
  (七) 定期举行行业发展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发布;
  (八) 向政府提供行业中介服务产品;
  (九) 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间的协调,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十) 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单位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马鞍山地区从事光电光伏研究、开发、设计、制造、测试、应用投资、管理、中介服务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B.赞助会员:赞助本协会工作之团体(需经理事会表决同意)
  C.个人会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协会章程,从事光电子和光伏研究、开发、设计、制造、测试、应用投资、管理、中介服务等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单位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牌匾或证件。
  赞助会员及个人会员参考单位会员入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人数超过三百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两年,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议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议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马鞍山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马鞍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产生,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在理事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后,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投票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参加重要活动;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报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协会副理事长职权:
  (一) 对本协会理事长负责;
  (二) 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 承办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理事、会员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马鞍山市光电产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