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光電產業協會章程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協會的中文名稱為:馬鞍山市光電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ANSHAN OPTOELECTRON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MOI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馬鞍山市光電產業協會是由馬鞍山地區從事光電光伏研究、開發、制造、測試、應用及其相關業務領域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參加並組織起來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開拓馬鞍山市光電光伏市場;促成協會成員之間的合作交流與信息互通;並能夠及時反映產業意見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協助政府招商引資,建立優良的馬鞍山對外交流的平臺;加速光電光伏行業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保護協會成員自身的合法權益;促進產業繁榮進步。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馬鞍山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業務與行業業務均接受馬鞍山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的指導;登記管理機關是馬鞍山市民政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安徽省馬鞍山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 為會員單位提供咨詢服務;
(二) 開展成果中介轉讓服務;
(三) 組織各種層次的人才培訓和進修;
(四) 在政府委托下,開展光電光伏企業認定、產品評測和登記,行業標準制訂等工作;
(五) 積極組織光電光伏行業的展覽、展示活動;
(六) 努力開拓渠道,為會員單位融資提供服務;
(七) 定期舉行行業發展政策、環境、技術和市場等方面的信息發布;
(八) 向政府提供行業中介服務產品;
(九) 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間的協調,建立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十) 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單位會員:
(壹)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馬鞍山地區從事光電光伏研究、開發、設計、制造、測試、應用投資、管理、中介服務等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B.贊助會員:贊助本協會工作之團體(需經理事會表決同意)
C.個人會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遵守協會章程,從事光電子和光伏研究、開發、設計、制造、測試、應用投資、管理、中介服務等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單位會員: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牌匾或證件。
贊助會員及個人會員參考單位會員入會程序辦理。
第十條 協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協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會員壹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名額和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馬鞍山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馬鞍山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成員由理事長提名產生,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在理事會人數達到50人以上後,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提名,投票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壹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參加重要活動;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協會副理事長職權:
(壹) 對本協會理事長負責;
(二) 協助理事長開展各項工作;
(三) 承辦協會理事會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壹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理事、會員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標準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零壹二年五月八日馬鞍山市光電產業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